要探讨“减少几倍”的可行性,首先,我们必须了解一下这个结构中宾语“倍”的性质。[1]以下是各类古籍、字词典中对“倍”的解释。
1.《墨子经上》:“倍为二也。”
2.《说文解字·人部》:“倍,反也。”段玉裁注:“以反者覆也,覆之则有两面,故二之曰倍。”
3.王力《同源字典》:“倍”的初义是“增加”,与“培”(在庄稼上加土)、“陪”(在土丘上加土)二字同源,都是助词。
4.《新华字典》、《新华词典》:“倍”的一个义项为:“跟原数相等同的数。”
5.《现代汉语词典》:“倍”为“跟原数相等数。”“某数的几倍就是用几乘某数。”
6.《辞海》:“倍”:“照原数增加一倍的算法,照原数加一次,则为倍。以上的倍数,则为原数的乘数。”
7.《汉语大词典》:“倍”有个义项是“折半”,有个词语叫“倍论”,是指“官吏频犯脏罪,如所犯罪法不等,即以重脏之数并人轻脏,然后折半论罪。”[2]
从以上的注释中,我们可以看到(7)是个例外。根据倍“折半”的解释,那么“减少一倍”就是“减少一半”,也就是“减少二分之一”。这样“减少几倍”的说法,显然可以成立。而在古籍《墨子经上》和《说文解字》中,我们可以确定的是“倍为二”。但并没有如后世所言,指的就是“与原数相同的数”。那么,在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:倍数肯定是较大数对较小数的数量比率。至于究竟是不是从原数出发,这还有待商榷。
〈二〉“倍”的规范化使用
但在建国后语法规范化的过程中,人们却都是以原数为出发点,由此界定了“倍”的使用环境:只能用在“增加”中。因为原数减少一倍即为零,更不用提减更多倍了。以下就是一些名家的语法著作、各高校《现代汉语》教材和语法参考书中对“减少几倍”的规定。
〔1〕名家的匡谬正俗
1.吕淑湘、朱德熙《语法修辞讲话》(开明书店 1952):“说到减少,只能说减少几分之几,不能说减少几倍。”
2.丁生树等《现代汉语语法讲话》(商务印书馆 1961):“还有人用‘倍’来说明数量的减少,这种说服是错误的。”
3.黎锦熙、刘世儒《汉语语法教材》:“减少”不能与“倍”搭配,只能说“减少几分之一”。
4.胡明扬《现代汉语和现代汉语规范化》:“至于‘少了多少倍’这种说法,五十年代就指出是不合规范的,看来现在还需要加强宣传。”[3]
〔2〕高校《现代汉语》教材中的规定
1.“数目的减少只能说减少或降低百分之几,不能说减少或降低几倍。”(黄伯荣、廖序东主编《现代汉语》[4])
2.“数量的减少,在习惯上说减少几分之几,不说减少几倍。”“减少是往小里说,不能用倍数表示。”(张志公主编《现代汉语·中册(试用本)》[5])
3.“数目的减少,只能用分数表示,不能用倍数表示。”(冯志纯主编《现代汉语·下册》[6])
4.“数量的减少不能用倍数。”(杨润陆、周一民主编《现代汉语》[7])
5.“说明数量的减少,只能用分数,不能用倍数。”(北京大学中文系汉语教研室《现代汉语》高等教育出版社 1961[8])
〔3〕各类语法参考书中的规范化
1.“倍数只用于增加不用于减少。按理说,减少一倍就等于零,减少一倍以上就会得负数,所以倍数是不用于减少的。”(《科技汉语语法》[9])
2.“表示数目减少时,不能用倍数,不能说减少了多少倍,而应用分数表示。”(《实用汉语语法与修辞》[10])
3.“应当引起注意的是,表示减少不能用倍数,不能说‘减少了(降低了)4倍。”(《新订现代汉语语法》[11])
4.“减少(了)、降低(了)、下降(了),这些词一般是指差额。例如:从十减少到一,我们应该说‘减了十分之九’,而不能说‘减少了9倍’。”(《汉语语法》[12])
5.“倍数只能用来表示数目的增加,不能表示数目的减少。”(《汉语语法知识与应用》[13])
6.“倍数,通常是在数目字之后加‘倍’来表示。倍数只能用来表示数量的增加,不能用来表示数量的减少。”(《现代汉语语法通解》[14])
7.“说成‘减少一倍’是不合逻辑的,因为‘倍’表示增加,既然是减少,就不能说‘倍’。”(《现代汉语语法教程》[15])
8.“……说明数量减少常用分数或百分数,不用整倍数。”(《现代汉语语法基本知识》[16])
9.“‘饲料成本减少一倍’可改为‘饲料成本减少一半’”(《文章病例评改集全》[17])
10.“表示数目的减少,一般用分数,不用倍数。说‘降低了三倍’是不痛的。”(《病句评改》[18])